我国民法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遇到个事儿,感觉得赶紧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听说民法里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不太清楚这个时间是怎么定的。我就想知道在我国民法里,短期诉讼时效到底是多长时间,过了这个时间会有啥影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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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短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民法通则》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但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民法通则》已废止。 不过,在过去《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是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是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是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而现在,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现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并没有像之前《民法通则》那样明确的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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