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怎样进行司法认定?


破坏军婚罪,简单来说,就是指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下面从多个方面来详细讲解其司法认定。 首先,明确犯罪主体。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有可能构成此罪。即使是现役军人,如果他明知对方是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同样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比如,张三是个普通人,李四是现役军人,张三明知李四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和其同居,张三就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若张三本身也是现役军人,这种情况下也一样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关于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指的是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例如,王五是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如果有人破坏他的婚姻,就可能触犯破坏军婚罪。 再者,主观方面的认定。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比如,赵六不知道孙七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和孙七结婚了,那么赵六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最后,客观方面的认定。破坏军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同居”,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结婚”,则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例如,周八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都构成破坏军婚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