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书一年后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是否会受理?


要判断工伤鉴定书一年后仲裁是否受理,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仲裁时效”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权利人可以通过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超过这个期限,虽然权利人仍然可以提起仲裁申请,但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工伤赔偿的情形下,这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通常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拿到工伤鉴定书并不一定就意味着知道权利被侵害。如果在拿到工伤鉴定书后,双方一直在协商赔偿事宜,并且没有达成一致,那么仲裁时效可能会因为这种协商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单位承诺在一定时间内给予赔偿,那么从单位承诺的赔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仲裁时效才重新开始计算。 另外,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受伤职工因为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无法在一年内申请仲裁,那么在其病愈后,仲裁时效继续计算。 回到问题本身,如果在拿到工伤鉴定书一年后申请仲裁,且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仲裁机构可能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仲裁机构还是有可能受理的。并且,即使仲裁机构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从而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求。所以,工伤鉴定书一年后申请仲裁是否受理,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结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