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想了解一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构成这个罪名,这个罪和故意犯罪有啥区别,还有一旦构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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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采取了一些危险的方法,结果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这里所说的“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比如说,有人在人员密集的商场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他本应该想到可能会引发火灾,但因为疏忽就没考虑到,结果真的引发了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例如,司机明知道车辆刹车有问题,但觉得自己技术好,开短距离没事,结果在行驶过程中因为刹车失灵撞伤了很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如果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如果情节比较轻,比如造成的损失较小、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等,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罪名和故意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过失犯罪是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只是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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