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异同点?


在探讨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法律效力的异同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仲裁调解书是在仲裁过程中,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后,由仲裁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而仲裁裁决书则是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经过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从相同点来看,首先,它们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调解书同样适用该规定,若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意味着,无论是仲裁调解书还是仲裁裁决书,一旦生效,都能通过司法途径保障其内容得以实现。 其次,它们都具有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二者一旦生效,就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必须按照文书中的内容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再就同一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它们也存在一些不同点。在生效时间上,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双方都签收了调解书,它才正式生效。而仲裁裁决书则是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当事人签收这一程序。 在内容形成上,仲裁调解书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在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制作的。而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定,体现的是仲裁庭的意志,不一定基于双方的完全同意。 在适用情形方面,仲裁调解书更侧重于通过和平协商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关系,适用于一些争议不太激烈、双方仍有合作意愿的案件。仲裁裁决书则更适用于双方争议较大、难以达成和解的案件,由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 总的来说,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虽然在法律效力上有一些共同点,但在生效时间、内容形成和适用情形等方面存在差异。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需求,合理选择通过调解还是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