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遗漏主体,申请仲裁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


在探讨仲裁遗漏主体后再次申请仲裁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一事不再理”的概念。“一事不再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已经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的同一纠纷,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或仲裁。这一原则旨在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那么,仲裁遗漏主体的情况该如何看待呢?一般情况下,如果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参加仲裁的主体,这意味着之前的仲裁程序在当事人完整性上存在缺陷。此时再次申请仲裁,通常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一事不再理”。因为之前的仲裁并没有对包含遗漏主体在内的完整纠纷进行全面、有效的处理。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虽然没有直接针对仲裁遗漏主体后再次申请仲裁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进行类比参考。在民事诉讼中,对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况,法院会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这表明法律对于纠纷中涉及的必要主体是要求全面处理的。如果遗漏了主体,纠纷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以实际案例来说,如果甲乙丙三方存在合同纠纷,甲申请仲裁时只将乙列为被申请人,仲裁机构作出了裁决。之后发现丙也是该纠纷中必须参加的主体,那么甲就遗漏主体丙的部分再次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是有可能受理的。因为之前的仲裁并没有对涉及丙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理,再次申请仲裁是为了全面解决纠纷,并非对同一事项的重复处理。 不过,再次申请仲裁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之前仲裁遗漏主体的情况以及该主体与纠纷的关联性。仲裁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受理以及如何处理该仲裁申请。总之,仲裁遗漏主体后再次申请仲裁,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一事不再理,而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