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传来证据吗?
我在处理一个案子的时候,涉及到了视听资料和传来证据。不太清楚视听资料到底属不属于传来证据,想了解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视听资料和传来证据的关系,视听资料是否能被认定为传来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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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视听资料是否为传来证据,我们需要先分别理解这两个法律概念。 视听资料指的是以录音、录像等设备所存储的声音、图像等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录音笔记录的对话等,这些资料能够直观地展现与案件相关的场景、声音等情况。 传来证据则是相对原始证据而言的。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而传来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后得到的第二手证据。比如证人转述他人看到的案件情况,复印件等。 在法律上,视听资料不一定就是传来证据。如果该视听资料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对案件现场的原始记录,那它就属于原始证据。例如在犯罪现场安装的监控设备直接录制的犯罪过程,这就是原始的视听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因为它没有经过任何中间的转述、复制等环节,直接反映了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 然而,如果视听资料是对原始视听资料的复制,比如复制了一份原始监控录像,那么这份复制的视听资料就可能属于传来证据。不过,我国法律也认可经过合法手段复制的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这表明复制的视听资料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能作为证据使用。 所以,判断视听资料是否为传来证据,关键在于其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有没有经过中间环节。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视听资料就是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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