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单位是否属于要约人?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的投标,现在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投标单位是不是就等同于要约人呢?我不太清楚投标这个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界定,也不明白要约人的具体概念,所以想搞清楚投标单位到底属不属于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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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投标单位是否属于要约人,我们得先明确什么是要约和要约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就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被称为受要约人。通俗来讲,要约就像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出合作的条件,希望对方能答应。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只是一种引诱他人发出要约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其实就是在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来参与投标。 而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的行为则属于要约。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会明确提出自己愿意承担项目的条件,包括价格、质量、工期等内容,这是投标单位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此时投标单位就相当于要约人。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就相当于对投标单位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双方的合同关系也就成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投标文件通常会明确具体的内容,并且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是愿意受到投标文件内容约束的,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投标单位属于要约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通过递交投标文件发出要约,等待招标人的承诺,一旦承诺作出,双方就需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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