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记录是否属于书证?
我收到了一份涉及案件的通话记录,想把它作为证据提交。但我不太清楚通话记录在法律上的性质,它到底算不算书证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正确使用这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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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通话记录是否属于书证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书证的定义。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简单来说,就是用文字、符号等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信件等,它们上面记载的文字信息能够说明一些事情。 那么通话记录是否符合书证的特征呢?一般情况下,通话记录主要记录了通话的时间、时长、主叫和被叫号码等信息。这些信息通常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它和传统意义上的书证有所不同。传统书证往往是纸质的,上面有明确的文字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这里将电子数据和书证进行了区分,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通话记录正是存储在电子设备或通信运营商服务器中的信息,所以它更符合电子数据的特征。 虽然通话记录不属于书证,但它同样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例如,在一些涉及诈骗的案件中,通话记录可以证明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联系时间和次数,辅助证明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通话记录不属于书证,而是属于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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