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发票作废后不算在本月收入里吗?为什么?
我公司这个月开了几张纸质发票,后来发现有问题就作废了。但在统计本月收入时,财务说作废发票不算在内。我不太理解,明明是这个月开出去的,为啥不算在本月收入里呢?想弄清楚这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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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发票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凭证,而发票作废后是否计入本月收入,需要依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发票的含义。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当企业开具发票时,通常意味着一项销售业务的发生。但是,如果发票后续被作废,就表明这项业务的初始确认可能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这说明,发票作废是对之前错误或不恰当开票行为的一种纠正。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收入的确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当发票作废时,意味着销售业务可能并未真正实现,或者之前的销售行为出现了逆转,比如货物退回、服务未提供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将作废发票对应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从税法角度来说,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是以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为基础的。如果发票作废,说明应税行为可能并未实际发生,或者已经被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当发票作废后,对应的销售额也就不再符合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因此不应计入本月的应税收入中。 综上所述,纸质发票作废后不算在本月收入里,是因为发票作废表明销售业务可能未实际发生或已被纠正,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的条件和税法规定的应税销售额的定义。这样的处理既符合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也遵循了税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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