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配偶是否适用法院回避制度?


在探讨子女配偶是否适用法院回避制度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法院回避制度。法院回避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人员,不能参与该案件的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那么子女配偶是否属于回避的范围呢?关键在于看法律中对于近亲属的界定。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这里提到了近姻亲关系,但并没有明确子女配偶是否在必须回避的范围内。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从这里看,子女配偶并不在刑事诉讼明确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 不过,即便子女配偶不在明确列举的近亲属范围内,如果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其他情形,根据“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一兜底条款,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其回避的。比如子女配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经济利益关联,或者和一方当事人关系非常密切,可能导致其在案件处理中不能保持中立等情况。 如果当事人认为子女配偶参与案件审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申请时要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和依据,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果法院驳回申请,当事人还有权申请复议。总之,法律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司法公正,当事人在认为有必要时,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