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质量是不是都很差劲?


在探讨拆迁安置房的质量是否都很差劲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不管是商品房还是拆迁安置房,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就意味着,拆迁安置房在建设完成后,需要通过严格的质量验收程序,只有验收合格才能交付给被拆迁人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六条指出,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这表明,从建设单位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整个建设工程过程中都承担着相应的质量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部分拆迁安置房质量不尽如人意的情况。这可能是由于个别建设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者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但我们不能以偏概全,认为所有的拆迁安置房质量都很差劲。大多数的拆迁安置房还是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建设的,并且在交付使用后,也有相应的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作出了规定,如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等。如果在保修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说,拆迁安置房和其他建筑工程一样,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和保障制度。虽然可能存在个别质量问题,但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拆迁安置房质量都很差劲。如果被拆迁人发现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