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权是否赔偿按揭房居住权?
我有一套按揭房,有人说他有居住权,还向我提出赔偿要求。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房屋居住权会不会涉及对按揭房居住权进行赔偿,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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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屋居住权和按揭房的基本概念。房屋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按揭房是指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房子。 一般情况下,居住权本身并不存在对按揭房居住权进行赔偿的说法。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比如书面合同或者遗嘱等。如果居住权是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人按照约定享有居住的权利,但这和赔偿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有人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声称对按揭房有居住权并要求赔偿,这种要求是不合法的。从法律层面讲,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若没有完成这些法定程序,所谓的居住权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假如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居住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比如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非法剥夺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利,居住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赔偿因无法居住造成的损失等,但这并不是对按揭房居住权本身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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