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否属于人民?
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人民的定义是怎样的。我知道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政治权利方面受限,那他们还算不算人民这个范畴呢?我一直对这个概念比较模糊,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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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人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这两个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它指的是在国家中处于统治地位、推动社会发展进步、拥护国家制度和政策的群体。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附加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否属于人民,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人民强调的是政治立场和对国家的态度等方面的属性。一般来说,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其行为是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相悖,这类人通常被视为敌人,不属于人民的范畴。因为他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违背了人民的整体意志。 然而,如果某些人虽然因为犯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他们的犯罪行为并非是出于敌对国家和人民的目的,比如因一些过失犯罪等被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表现出积极悔悟、愿意回归社会、遵守国家法律和道德规范等,那么从更宽泛的角度,也不能完全将他们排除在人民的范围之外。毕竟,人民是一个动态的、具有历史发展性的概念,对于这类人,如果他们有重新融入社会、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的意愿和行动,也可以逐渐回归到人民的群体中。总之,判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否为人民,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其行为性质、对国家和社会的态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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