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精神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并非精神抚慰金,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两者的不同。 首先,我们来看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导致残疾,从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侵权人需要对其进行的财产性质的赔偿。比如,一个原本依靠体力劳动谋生的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腿部残疾,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工作,收入减少,这时侵权人支付的残疾赔偿金就是对他未来收入损失等的补偿。死亡赔偿金则是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情况下,对其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等物质损失的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从这里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物质损失的赔偿。 而精神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它主要是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层面痛苦的补偿。比如,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容貌受损,受害人可能会因此产生自卑、抑郁等精神痛苦,这时就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表明精神抚慰金有其独立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形。 综上所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对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抚慰金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它们是不同性质的赔偿项目,不能混为一谈。在具体的侵权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