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涉及的重要补偿项目,但二者的支付主体并不相同。下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医疗补助金。它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一种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就是说,工伤医疗补助金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接下来,再说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它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前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同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的。具体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在一些地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会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来确定。综上所述,工伤医疗补助金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伤残等级和当地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