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证据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我正在打一场行政诉讼官司,手里只有一些证据的复印件,原件没办法拿到。我特别担心这些复印件在法庭上没有用,想知道在行政诉讼法里,证据复印件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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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证据复印件本身是有一定价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复印件,但复印件本质上属于相应证据类型的复制形式。一般来说,复印件可以作为初步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比如,它可以帮助法官初步了解案件的大概情况,引导法庭调查的方向。 然而,证据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这意味着,如果仅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进行核对,对方当事人又对复印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该复印件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因为复印件容易被篡改、伪造,其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 在实际的行政诉讼中,如果要使证据复印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最好能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比如,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样复印件的证明作用就能得到增强。另外,如果能说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合理理由,如原件由对方当事人持有、原件在国家机关保存等,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相关证明,也有助于提高复印件的证明效力。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中证据复印件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相较于原件其证明力较弱。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行政诉讼中应尽量提供原件,并积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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