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清退难怎么办?
我是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不少租户符合清退条件却拒不搬离的情况,清退工作推进十分困难。我想了解从法律角度有什么办法能解决公共租赁住房清退难的问题,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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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当出现公共租赁住房清退难的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 首先,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如果租户出现这些情况,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若搬迁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际操作中,住房保障部门需要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租户不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证明材料,像租户购买了其他住房的房产证明等。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先进行责令限期退回的通知,通知要明确告知租户其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原因以及需要腾退的期限。 如果租户仍然拒绝腾退,住房保障部门就可以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一旦裁定强制执行,就会采取相应措施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清退。这样既能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也能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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