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手写的附加条款是否生效?


在探讨合同中手写的附加条款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手写的附加条款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表现。 对于手写附加条款的生效,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当事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一个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就具备签订合同的基本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也就是说,双方在添加手写附加条款时,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例如,如果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的方式迫使对方在合同中添加手写附加条款,那么这个条款就很可能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不生效。 第三,手写附加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附加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约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这样的条款肯定是无效的。 此外,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条款形式和效力的特别约定,也需要遵循这些约定。比如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条款必须打印,那么手写的附加条款可能就需要经过双方的特别确认才会生效。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手写附加条款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同时书写并签字确认的,一般会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如果是一方事后自行添加的,没有经过对方的认可,那么该条款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合同中手写的附加条款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上述生效要件,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当遇到关于合同条款效力的争议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