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老项目的一般计税方法是怎样的?


在房地产领域,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是增值税的一种计税方式。对于房地产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适用税率为9%。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 = 销售额×税率。这里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这是因为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成本,允许扣除土地价款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90万元,对应的土地价款为300万元,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首先计算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 税率)=(1090 - 300)÷(1 + 9%)= 724.77万元,销项税额 = 724.77×9% = 65.23万元,应纳税额 = 65.23 - 20 = 45.23万元。 和简易计税方法相比,一般计税方法虽然税率较高,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有较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可能会更节税。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进项税额的多少、项目的具体情况等,合理选择计税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