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同一个意思吗?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看到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这两个概念。不太明白它们是不是一回事,想知道这两者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区别,区别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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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并非同一个意思。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两者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简单来说,就是这个合同从一开始就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也就是合同原本是有效的,但因为一些特定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让它无效。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些都属于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 对于可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效力状态来讲,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即从合同成立的那一刻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且这种无效是不能通过任何方式改变的。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且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撤销后,才会自始无效。如果当事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超过了法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合同就会继续有效。 从主张权利的主体来看,对于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因为它损害的往往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可撤销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撤销合同。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概念、法律依据、效力状态以及主张权利的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不是同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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