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专职司机是否属于受贿罪主体?


在探讨领导专职司机是否属于受贿罪主体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受贿罪以及受贿罪主体的范围。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由此可见,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 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又包括哪些人呢?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领导专职司机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其是否属于受贿罪主体。如果该专职司机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正式员工,并且在工作中从事的是具有公务性质的活动,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就可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例如,司机利用自己与领导的密切关系以及知晓领导行程等便利条件,为他人向领导传递请托事项,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 然而,如果专职司机只是单纯地履行开车等服务性职责,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没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就不属于受贿罪的主体。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并非具有公务性质,不具备构成受贿罪主体的条件。 综上所述,领导专职司机是否属于受贿罪主体需要根据其具体的身份性质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受贿行为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