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外嫁女是否有资格参与分配?


在征收过程中,外嫁女是否有资格参与分配,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多方面情况进行判断的问题。我们先了解一些基本概念。征收分配,一般是指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集体组织将获得的征收补偿款等收益按照一定规则分配给成员。而外嫁女是指原本属于某一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而离开该集体的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意味着从法律原则上来说,外嫁女不应因为婚姻状况而丧失在原集体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判断外嫁女是否有资格参与征收分配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外嫁女出嫁后,户口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这种情况下,外嫁女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征收分配资格。因为她的成员身份并未改变,在原集体组织中依然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如缴纳相关税费、参与集体劳动等,所以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某地的外嫁女小张,结婚后户口一直留在娘家,在婆家那边没有分到土地,娘家这边土地征收时,她就有资格参与分配。 第二种情况,如果外嫁女出嫁后,户口虽然迁出,但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收回其承包地。此时,也不能轻易剥夺她参与征收分配的资格。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她的一项重要权益,在没有新的保障的情况下,原有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比如,外嫁女小李,户口迁到了婆家所在村,但婆家村里土地紧张,一直没给她分地,而娘家也没收回她的地,那么娘家这边土地征收时,她也可能有分配资格。 第三种情况,如果外嫁女出嫁后,户口迁出且在新居住地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这种情况下,她通常不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收分配资格。因为她已经成为新集体组织的一员,享受了新集体的权益和保障,相应地就不能再重复享受原集体的征收分配。例如,外嫁女小王,户口迁到婆家后,婆家村里给她分了地,她也参与了婆家村里的各项集体活动和收益分配,那么娘家土地征收时,她一般就没有分配资格了。 此外,各地对于征收分配的具体政策和操作可能会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可能会根据村规民约来进行分配,但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村规民约限制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外嫁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请求进行协调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分配资格。总之,在判断外嫁女在征收过程中是否有资格参与分配时,要综合考虑户口、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待遇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