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调解员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主体?

我跟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听说可以找调解主体来帮忙解决。现在有个调解员主动联系我,说可以帮我调解,我不太确定他有没有这个资格。想问下,调解员到底属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主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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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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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调解员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主体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动争议调解主体的概念。劳动争议调解主体指的是那些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能够依法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组织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从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直接提及调解员这一概念。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工作,实际上是要通过具体的人员来实施,这些具体人员就是调解员。 调解员本身并不独立作为一个法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主体存在,而是依托于上述法定的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也就是说,单独的调解员不能以个人名义来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必须是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乡镇街道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样的主体框架下,作为该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代表来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 举个例子,如果一名调解员没有任何组织依托,直接找到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进行调解,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这种调解行为缺乏合法的主体依据。而当调解员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或者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聘用的人员,在履行组织赋予的职责时,就可以参与到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中,此时他的调解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调解员不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调解主体,而是劳动争议调解主体开展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他们必须在法定的调解组织的框架内,才能依法进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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