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否一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不一样的。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医方和患方之间围绕医疗服务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简单来讲,就是患者到医院看病,和医院达成了一种服务的约定,就像你去餐厅吃饭,和餐厅有一个吃饭服务的约定一样。在这个约定里,医院有义务按照规定为患者提供合适的医疗服务,如果医院没有做到,比如没有按时安排检查、开错药等,患者就可以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来主张权利。 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为过错,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而引发的纠纷。比如医生手术失误、诊断错误等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这时候就会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从法律依据来看,处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医院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患者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重点在于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从举证责任方面,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患者通常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以及医院存在违约行为。而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一般情况下患者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等,实行过错推定,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概念、法律依据、举证责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