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可以跨省进行公证吗?
我在A省,但是要公证的事项相关材料在B省,我想知道能不能直接在A省的公证处办理跨省的公证呢?还是说必须要到B省当地的公证处去办理?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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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证处是可以进行跨省公证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只要符合公证的条件和要求,不管是在本地还是异地的公证处,都可以进行公证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普通的公证事项,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方便的公证处来办理,即使该公证处与公证事项不在同一省份。比如,一个人在上海,要对自己在广东签订的一份合同进行公证,他可以选择在上海当地的公证处办理,无需特意跑到广东。但如果是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像房产买卖公证等,就必须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跨省选择公证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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