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手机短信借条在一定条件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手机短信就属于这种可以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 也就是说,如果手机短信借条是借款人用自己的手机号亲自编辑发出的,并且内容没有经过修改,那么从形式上看它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有效的。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用自己常用的手机号编辑了包含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双方身份信息等明确内容的借条短信发给李四,且短信内容没有被改动过,这种情况下短信借条在形式上是有效的。 不过,虽然短信借条在符合上述条件时从形式上有效,但在实际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借条还不够。一般情况下,凭借条可以到法院起诉,只要满足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条件即可,借条可以作为开庭时的证据。但是出借人只有借条,向法院主张借款人还钱,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是要看出借人有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生效。 在较大金额的借贷中,出借人仅借条在手,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需要提供转账凭证等能证明款项交付的证据。例如王五借给赵六50万元,只有短信借条,没有转账记录等证据,赵六如果否认收到借款,王五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在小额借款中,如果出借人仅有借条的,此时借条即是借贷的合意,又是交付借款的凭证,因为小额借款中,根据一般的生活常理,无需出借人再另行提供转账凭证作为交付的事实。不过,借款金额的大小是个相对的概念,并无统一的标准,一般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借款原因、交易习惯等综合确定。 相关概念: 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在企业之间传输商业文件的标准化方式,通过电子手段准确快速地交换数据。 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