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人伤事故是否相互赔偿?
我开着机动车和另一辆机动车发生了事故,有人受伤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机动车之间的人伤事故里,是不是双方要相互赔偿对方呢?我对这方面法律不太懂,想弄明白具体的赔偿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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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人伤事故时,并不一定是简单的相互赔偿,赔偿责任的确定需要依据事故责任划分。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这几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如果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就是这一方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对于人伤的赔偿有一定的限额,比如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等。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如果该方还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由商业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若没有购买商业险或者商业险赔偿仍不足,就由责任方自己承担剩余的赔偿。而无责任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对对方进行赔偿。 若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么双方的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同样,如果购买了商业险,这部分可以由商业险赔偿;未购买或者赔偿不足的,就由自己承担。 要是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主要责任方通常承担70% - 8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方承担20% - 30%的赔偿责任。赔偿顺序依然是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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