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收据是发票吗?
我在处理一些财务事务时,拿到了一些原始收据,不太确定这些原始收据能不能等同于发票。我想知道它们在法律上是不是一样的概念,在报销、记账等方面的效力是否相同,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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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收据和发票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原始收据是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它的形式较为多样,比如单位内部的借款单、收料单等,一般是在企业内部流转使用。 而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具有统一的格式和编码,由税务机关监制管理。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该办法还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都做了严格规定。 在实际使用中,发票通常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在财务报销方面,正规的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而一般的原始收据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符合规定的收据也可以作为入账凭证,比如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等。所以,原始收据和发票在概念、管理和使用上都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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