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人格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

最近遇到了一些关于个人权益方面的事儿,感觉好像和一般人格权有点关系,但又不太确定。想具体了解一下,在日常生活里,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运用一般人格权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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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一般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其作用是指导具体人格权,并将没有规定为人格权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责任归属于自己。它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使用: 首先,当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且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时适用。比如,在工作场合中,上级长期以一种贬低、歧视的态度对待员工,言语上对员工进行打压,使得员工的人格尊严受损,但又不属于对名誉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侵害,这种情况下员工就可以考虑运用一般人格权来维护自己。《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其次,当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且无法通过具体人格权获得救济时。例如,有人在网络上恶意传播一些扭曲事实的言论,给他人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导致其长时间精神抑郁、无法正常生活工作,然而这些言论又不构成对某一具体人格权的侵害,那么受害人就能够依据一般人格权来主张赔偿精神损失等权益。 一般人格权的设立是为了弥补具体人格权规定的不足,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当出现一些新型的、难以被具体人格权涵盖的侵害人格利益的行为时,一般人格权就能发挥其兜底保护的作用,让权利人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仅自然人享有该权利。 具体人格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以生命、健康、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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