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罚是否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说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不太确定这个说法对不对。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刑罚真的是这样划分的吗?希望得到准确且易懂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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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确实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这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的,该条指出:“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也就是说,对一个犯罪人一次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共有五种,根据《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有三种,分别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此外,《刑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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