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项对账单是否属于原始凭证?
我在公司做财务,最近在整理账目时遇到了往来款项对账单。我不太确定它到底算不算原始凭证,因为原始凭证在财务处理里很重要,涉及到记账的依据问题。所以想问问大家,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往来款项对账单到底是不是原始凭证呢?
展开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就好比是记录经济活动的“证据”。往来款项对账单是企业之间核对账目用的一种书面文件,主要作用是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金额是否一致。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有: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而往来款项对账单通常只记录了双方往来款项的金额、业务时间等信息,它并不具备原始凭证所要求的完整要素,比如它一般没有明确的经济业务内容的详细描述,也没有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此外,原始凭证是用来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而往来款项对账单只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对和确认,本身并不能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用途来看,往来款项对账单不属于原始凭证。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