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担保要求是强制性的吗?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过程中,对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要求我提供担保。我不太清楚这个担保要求是不是必须得满足,它是强制性的吗?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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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探讨不安抗辩权的担保要求是否具有强制性,我们得先明确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接着,根据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不安抗辩权赋予了先履行义务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中止履行的权利,并且可以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然而,这里的担保要求并非是绝对强制性的。对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来说,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是其权利,但不是对方必须要满足的绝对义务。对方可以选择提供担保来使合同继续履行,也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从而让合同继续执行。 如果对方既不提供担保,又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此时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安抗辩权中的担保要求是一种保障先履行方权益的手段,但不是具有绝对强制性的规定,它更多的是在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和风险,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或者在无法履行时合理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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