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嫌诈骗,股东会受牵连吗?


公司涉嫌诈骗,股东是否会受牵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个概念。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只要股东按照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在公司出现问题时,股东一般只在自己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用对公司的全部债务和违法行为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会受到牵连。如果股东参与了公司的诈骗行为,是诈骗行为的策划者、实施者或者帮助者,那股东就构成了诈骗罪的共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另外,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么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公司涉嫌诈骗,股东不一定会受牵连,关键要看股东是否参与了诈骗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出资方面的问题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