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钱被起诉,股东有什么责任?


当公司欠钱被起诉时,股东承担的责任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在正常情况下,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在公司欠钱被起诉时,股东一般不需要再额外拿出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股东没有按规定出资或者把已经出资的资金抽走,那么就要在相应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还有,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依据也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