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和逃税罪是一样的吗?


在探讨偷税罪和逃税罪是否一样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曾经的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企业老板为了少交税,自己做了两套账,一套真实记录公司收入,另一套则少列收入,以此来逃避纳税,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偷税罪。 而逃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际上,现在已经没有偷税罪这个罪名了。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原来的“偷税”概念不太准确,“偷”给人的感觉是秘密窃取的意思,而在税收领域,很多逃税行为并非秘密进行,可能是通过虚假申报等公开的手段来实施的。用“逃税”来表述更能准确反映这类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从法律后果来看,逃税罪的认定和处罚更注重逃税的数额和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并且,首次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综上所述,偷税罪和逃税罪虽然有一定的关联,但它们不是同一个概念,偷税罪已经成为历史,现在统一以逃税罪来规制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