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危险犯是否存在未遂情况?

我遇到一个法律相关的事儿,不太明白。有个人实施了可能造成危险的行为,但最后危险状态好像没真正形成。我就想知道,像这种危险犯的情况,在法律上存不存在未遂的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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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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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领域,危险犯是否存在未遂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十分重要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危险犯的概念。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简单来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了某种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要求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比如放火罪,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也构成放火罪既遂。 对于危险犯是否存在未遂,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危险犯存在未遂。这种观点的依据是,虽然危险犯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标准,但在危险状态出现之前,行为人可能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危险状态发生。比如,行为人准备实施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在投放过程中被他人及时制止,危险状态未能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他人制止)未能使危险状态发生,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危险犯的未遂。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危险犯不存在未遂。他们认为,危险犯的本质特征就是只要行为产生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不存在所谓的未遂情况。如果危险状态没有出现,就不构成危险犯。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承认危险犯存在未遂的。因为犯罪未遂的规定是刑法总则中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故意犯罪,危险犯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也应当适用这一规定。而且,承认危险犯的未遂,有利于准确评价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比如,对于那些实施了危险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危险状态发生的行为人,如果不认定为犯罪未遂,而认为不构成犯罪,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综上所述,虽然对于危险犯是否存在未遂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危险犯是存在未遂情况的,并且应当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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