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有上限吗?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些扣除项目是有相应规定和上限的。 首先,子女教育方面,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依据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如果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这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有明确规定。 大病医疗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住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有具体规定。 赡养老人,如果是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说明。 总体而言,每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都有其各自的扣除标准和上限,大家在申报时要按照规定来准确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