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叠加?
我在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有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好几项符合条件。不太清楚这些专项附加扣除能不能叠加申报,是只能选一项扣除,还是可以好几项一起扣除来减少应纳税额呢?想了解一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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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叠加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这七项。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这些扣除项目大多是可以叠加享受的。比如,纳税人既有年满3岁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又有正在偿还利息的首套住房贷款,那么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这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就可以同时申报扣除。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叠加。像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这两项,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二选一。另外,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它和其他扣除项目叠加时也有自身的计算方式和要求。总体而言,只要符合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大部分项目都能叠加扣除,从而让纳税人更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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