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贩卖毒品逮捕证、释放单、监外居住都签了还会被收监吗?

我因贩卖毒品签了逮捕证、释放单,也办理了监外居住。现在心里一直很忐忑,不知道后续还会不会被收监。我想了解下,在这种已经签了这些文件的情况下,满足什么条件会被收监,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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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毒品犯罪
  • #监外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涉及贩卖毒品案件中,即便签署了逮捕证、释放单并办理了监外居住,仍存在被收监的可能性。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相关情况。 首先,监外居住,在法律上准确的说法是“监外执行”。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然而,监外执行并非永久性的。如果出现特定情形,罪犯就可能会被收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贩卖毒品的罪犯,如果在监外居住期间,发现其当初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并不符合,比如伪造了病情诊断证明等,那么就会被收监。另外,如果在监外居住期间严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例如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重新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导致被收监。还有一种情况,当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像怀孕妇女分娩后哺乳期结束,而此时刑期还未结束,同样要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 总之,虽然签署了逮捕证、释放单并办理了监外居住,但并不意味着就不会被收监。罪犯需要严格遵守监外执行的各项规定,积极改造,避免出现可能导致收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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