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我在一场民事诉讼里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太清楚自己在这个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会不会承担什么责任,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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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对独特的诉讼地位。一方面,他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他不能像原告那样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像被告那样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的抗辩。他参加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因案件的处理结果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此时他就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比如,他可以提起上诉等。在诉讼过程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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