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在哪些方面不会受到保护?


在我国,军人婚姻确实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但并非所有方面都受到特殊对待,以下详细介绍军人婚姻不受特殊保护的方面。 首先,从婚姻基础层面来看,结婚意愿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意味着,即使一方是军人,也不能强迫另一方结婚,双方必须基于真实的意愿表达来缔结婚姻。在这个方面,军人婚姻和普通婚姻一样,不存在军人一方因身份特殊就可以违背另一方意愿强制结婚的情况。 其次,在夫妻人身权利方面,军人婚姻和普通婚姻遵循相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表明,军人配偶和军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都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军人不能凭借其军人身份侵犯配偶的这些权利,比如限制配偶的正常社交活动等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在这一点上,军人婚姻没有特殊保护。 再者,关于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等条款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了明确划分。军人的财产也需要按照这些规定来处理,不存在军人可以凭借身份多占财产或者特殊处理财产的情况。例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进行分割,军人和配偶都平等地享有财产权益。 最后,在离婚程序中,虽然法律对军人婚姻有一定保护,但并非绝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况。在军人存在重大过错时,其配偶提出离婚无需经过军人同意,这表明在军人有重大过错的离婚情形下,军人婚姻并不受到特殊保护。 总之,军人婚姻在结婚意愿、夫妻人身权利、财产关系以及军人有重大过错的离婚程序等方面,和普通婚姻一样适用一般法律规定,不存在特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