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取保候审是否有期限限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于准予取保候审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九条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也就是说,从决定准予取保候审开始计算,整个取保候审的时间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在这十二个月的期限内,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进展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侦查终结,司法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十二个月的期限是针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司法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期限总和。比如,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了一段时间,之后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再次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那么前后两段取保候审的时间加起来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综上所述,准予取保候审是有明确期限限制的,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