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谁可以当取保候审保证人?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保证人在其中起着关键作用,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 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与本案无牵连。这意味着保证人不能和被取保候审人所涉及的案件有任何利害关系。比如,不能是案件的同案犯、证人等。如果保证人本身和案件有牵连,就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无法公正、有效地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要求保证人在身体、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具备足够的条件来监督被保证人。例如,保证人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被保证人的行踪和行为,同时在经济上有一定的能力,如果被保证人违反规定,保证人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活动的基本权利,享有政治权利说明保证人是合法的公民主体。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则是保证人能够自由地履行保证义务的前提。如果保证人自己都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显然无法对被保证人进行监督。 第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固定的住处可以让司法机关能够随时联系到保证人,也便于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进行监督。有固定的收入则可以保证保证人在经济上有一定的稳定性,能够承担可能因被保证人违反规定而产生的罚款等责任。 当一个人符合以上这些条件时,就可以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保证人在被确定后,需要履行一系列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如果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不仅是一种法律上的许可,更是一份严肃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