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知情的债务有什么规定?
我正在办理离婚,但是我老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了不少债。我不知道这些债务我要不要一起承担,也不清楚法律上对于离婚时不知情的债务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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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对于离婚时不知情的债务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要明白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指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方面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若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的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例如,一方背着另一方赌博所欠下的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所以,在面对离婚时不知情的债务问题时,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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