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后还会被判实刑吗?
在探讨在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后是否还会被判实刑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办理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也不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不会被判处实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取保候审的适用更多考虑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是否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等因素,而不是对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的判定。
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判决时,主要依据的是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 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犯罪行为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那么即使其在检察院办理了取保候审,法院也可能会判处实刑。
相反,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并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那么即使之前办理了取保候审,最终也可能会被判处缓刑,而不用实际执行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在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后,仍然存在被判处实刑的可能性。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作出的,而不是由是否办理了取保候审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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