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是启动破产程序的重要前提,对于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关键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破产原因是破产案件受理的核心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里面包含了两种情况: 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的是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已经提出了清偿要求,但债务人却没有能力进行清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是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来判断的,也就是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价值低于其所负的全部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的财产已经不够还所有的债了。 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条件更侧重于从债务人的实际清偿能力来考量。即便债务人的资产可能在账面上还能覆盖债务,但如果存在诸如资金严重短缺、无法变现财产等情况,导致其客观上没有能力清偿债务,也可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其次,申请人适格也是重要条件之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成为破产申请的主体,但不同主体在申请时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和程序。 最后,申请材料要齐全。当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只有材料齐全,法院才能更好地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总之,破产案件的受理需要同时满足破产原因、申请人适格以及申请材料齐全等条件。这些条件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破产程序启动的法律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