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费是如何规定的?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费规定。 首先,关于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中,如果是涉及财产金额的债权确认,就按照上述财产案件的标准来收取诉讼费。 其次,关于诉讼费的承担主体。一般情况下,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费用原则上是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因为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以清偿债务,这些诉讼费用是为了确定债权、推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所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费通常由债务人财产负担。 然而,如果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可能需要由该债权人自行承担诉讼费用。这是因为债权人不合理的诉讼行为导致了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另外,如果是债务人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若败诉,相应的诉讼费用也应由债务人承担,从债务人财产中进行支付。 综上所述,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费收费标准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分段累计交纳,而诉讼费的承担主体一般是债务人财产,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债权人败诉等,费用承担会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