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范围有哪些,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哪些要求?


在破产案件中,明确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范围以及可申报债权需满足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看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类债权通常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一是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这些费用具有惩罚性质,目的是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而非基于平等的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所以不列入破产债权范围。比如,企业因环保违规被环保部门处以的罚款,就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这里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因为滞纳金是对债务人违约行为的惩罚,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如果将其列入破产债权,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三是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在破产宣告后,企业的财产已经进入清算程序,债务利息的计算基础已经发生变化,为了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不再作为破产债权。 四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其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等,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不能作为破产债权要求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可申报的债权需要满足哪些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可申报的债权首先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这意味着债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债务人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完成,如金钱给付、交付货物等。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要求卖方交付货物的请求权,或者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请求权,都属于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其次,可申报的债权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债权就无法得到实现。 再次,可申报的债权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只有在该时间节点之前成立的债权才能申报。 最后,可申报的债权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这排除了基于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等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债权。比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征税要求,不属于可申报的破产债权。 总之,在破产案件中,准确识别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范围以及可申报债权的要求,对于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债权人应当及时、准确地申报债权,以确保在破产程序中能够获得公平的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