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不予立案,检察院监督也不支持该怎么办?

我遇到个事儿,向公安报了案,可公安说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我又申请检察院监督,结果检察院也不支持。我现在特别迷茫,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该怎么维护,接下来到底该怎么做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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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遇到公安不予立案,且检察院监督也不支持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立案是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就意味着他们认为目前的情况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而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当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控告人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若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另外,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并且符合自诉案件的范围,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通过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收集、整理证据,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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